補習班糾紛處理

 

依照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,民眾如果是在實際上課日前離班,業者要退還學雜費、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七成。


民眾如果實際上課未超過三分之一,應退還學雜費、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一半;上課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,業者不必退費。如果業者沒有正當事由,任意變更原訂課程、科目、時數,或是開課後更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,民眾可以要求補習業者退還實際繳交的費用。

 

 

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,仍應退還。

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

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
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

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

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者,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
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,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,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。

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,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、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。

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
 

 

第六章 收費及退費

第二十八條 補習班之收、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其招生簡章、廣告及報名表。

前項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,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、退費之規定。

補習班收、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、退費之規定,應由學生詳閱後簽章。

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,應掣給正式收據,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。

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、班址、立案證號、收費項目金額、總額及退費規定。

第三十條 補習班學生報名時,若因特殊需要,經申請補習班同意者,得分期繳納學費。

第三十一條 補習班所收取之費用,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、職員薪津、房租及其他必要費用外,並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。

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計制度,辦理會計事務。

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,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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